2019年10月6日星期日

和理非

最近香港發生的事,想我都不用重覆再提。在各個媒體充斥著各種的暴力畫面,最多是警察的,也有示威者的。身邊的基督徒朋友,對示威都反應各異。大部份都理解示威者的行動,但也有一小部份對示威者的過激行為感到反感,說基督徒應該反對暴力,被人打左面要轉過去讓右面也被打云云。

究竟我們應不應該「和理非」?

首先「和理非」就是「和平,理性,非暴力」,但不幸地,從歷史上我們看到這三者不是常常可以共存的。所謂的「理性」,我們可以理解為根據已知的事實,免除情緒的影響,用最有效的方法去達到目的。如果我們的目的是「停止暴政的欺壓」,可悲地「和平非暴力」不一定是最有效手段。一個政權擁有國家級資源,有訓練有素的警察和軍隊。在人類歷史幾千年來,我們都見到政權可以用武力去推行任何政策。所以一個理性者要思考的問題是:「如果政權以武力欺壓人民,我如何可以停止這個行動?」,在千百年來,受欺壓的民眾只有一個選擇,就是以武力反抗。楚漢反秦如是,辛亥革命如是,法國大革命如是,美國獨立戰爭也如是。

但人類用千百年無數的鮮血摸索政治體制之後,終於產生了現代的民主政制。「民主」最重要的地方不是它可以得出最好的政策,因為既然是多數決,那麼選擇的結果當然跟選民的能力和教育程度有關。民主最重要的功用,是它提供一個不需要戰爭而替換政權的方法。而因為當權者需要得到選票維持政權,那當然它不可能做出違反大部份人意願的行為。如果我們認同「絕對的權力令人絕對的腐化」,而任何的政治政制都無法確保得到權力的人不會變得腐敗,那麼唯一的方法就是在察覺當權者腐敗之際,用最快和最安全的方法撤換政權。民主的作用,主要在防止暴政。

但在一個民主失效的國度,當然以選舉是無法撤換政權的。那一個理性者只能回到幾千年的古老方法,就是以武力回應武力。忍氣吞聲當然可以停止暴力出現,但無法根本去除暴政的欺壓。「理性」和「和平非暴力」有時是互相矛盾的。

那麼既然「和理非」有某些情況下因為自相矛盾而不可能,作為基督徒是否應該「和平非暴力」?我覺得在這方面答案是肯定的,因為信仰本身是有超越理性的部份。雖然可能不中聽,但聖經似乎並不鼓勵人主動地反抗,即使對方是暴政。譬如面對埃及法老的欺壓,神的回應是要摩西帶以色列人離開埃及,而對法老硬心的懲罰是由神直接施行的,而不是以色列人。先知耶利米面對巴比倫攻打耶路撒冷,他宣講的訊息竟然是要猶大國投降。而大家最耳熟能詳的例子,可能就是大祭司奴僕要捉拿耶穌時,彼得削掉了他的右耳,耶穌叫彼得收刀入鞘。而基督徒不以武力反抗,不是因為施暴者是正確的,而是我們相信有一個更大的主宰,會施行更重的審判。「親愛的弟兄,不要自己申冤,寧可讓步,聽憑主怒;因為經上記著:『主說:申冤在我,我必報應。』」(羅我12:19)

有時神的旨意會與人即時的反應違背,面對壓逼,我們都想尋找解救,但有時神預備解救的方法,不一定如人所想。在摩西時期,當時以色列人在埃及地已經居住過百年,要得到解救,當然是懲罰當地的政權,但神的心意卻是要以色列人離開。面對外敵巴比倫,人的反應當然是要保衛國土,但神的心意卻是要對以色列的施以懲罰。面對祭司的奴僕,人當然想保護自己的老師免被捉拿,但神的心意卻是要用基督的血拯救罪人。但當然聖經中也充滿了因為神的旨意去爭戰的記載,譬如士師記就充滿著以色列和別國的交戰。爭戰與否,輸贏與否,主要是取決於神的心意,而非人的反應。

但我們亦必需承認,很多時神的計劃和心意是我們不得而知的,因為祂的意念高於我們的意念。何時應該反抗,何時應該忍耐,很多時都不一定是黑白分明的。而且打著聖戰的旗號但其實為了一己私利,高舉順服的教訓但其實助紂為虐,歷史上亦屢屢發生。我認為,神既然賜給人智慧可以知事明理,那麼我們在大部份時間下就應該以理性行事,除非另外有神從聖經中或其他途徑清晰的指引。

但有一樣是可以肯定的,面對弱者和受壓逼者,我們是絕對不可以落井下石,只在道德高地批判他們,我們應該「為孤兒伸冤,為寡婦辯屈」。我們可以愛好和平,但面對受欺壓而反抗者,我們要做的並不是指責他們造成衝突破壞和平,反而是自己擋在施暴者前面,保護後面被欺壓的人。如果我們平靜安穩的代價,是其他人受到剝削和壓逼,那麼我們就只是一個自私自利的偽善者。耶穌叫彼得收刀入鞘,要保護的是彼得,而非自己,相反當時祂正準備要慷慨就義。

我覺得基督徒的「和理非」是一種積極的和理非。以武力反抗暴政,大部份時間都是為了爭取自由。而基督徒已經得了最大的自由,就是免於罪惡的自由。這種自由不是被任何人賜予,也沒有任何人可以奪去。基督徒雖然遵守法律,但我們有一個更高更大,由天上來的道德律需要遵守。而當這兩個律彼此衝突時,我們要毫不猶疑地選擇後者。按照這個前設,我們根本沒有必要用武力反抗,因為人間的法律不能剝削我們真正的自由。法律可以禁止傳福音,但我們還是會繼續傳。法律可以要求你出賣弟兄,但我們仍是會保持信義,法律可以逼你崇拜某獨栽者,但我們還是單敬拜主我們的神。任何法律都不能奪去我們在信仰中的自由,而任何剝削這等自由的法律,我們都有道德的義務忽視。既然法律不能限制我們的真正的自由,我們自然沒有必要以武力去反抗,因為我們相信神最終會施行審判。

當然,「沒有必要動用武力」不代表「有必要不動用武力」。聖經中也充斥了神帶領色列人上陣爭戰的事,也有很多神利用外邦攻打以色列來懲罰他們犯罪的記載。在當下決定某武力行為是否神的旨意是十分困難而危險的,但我們也無法否認,神在歷史上的確曾有用武力作為達到祂旨意的手段。所以到最後,動用武力與否可能只能靠個人的感動和領受。我們不應鼓勵暴力,但如果別人使用武力的目的是正當的,而該武力程度對其目的而是是最低而恰當的,他亦有相應的心理準備承擔後果,我們也能勸說,不能指責什麼。須知道,單純的暴力不一定可以達到目的,但單純的譴貴暴力也更不能達到目的。

「和理非」在某些情況下是自相矛盾的,但這也正是信仰之所以超越理性的地方。但基督徒的「和理非」不應只是消極的放棄暴力,而是更積極地莫視一切錯謬的權威,只順服於最高的主宰。因為唯有上帝的介入,真正的「和理非」才有可能。